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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盗窃是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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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曾加兵进入了“不惑”之年,而就在这一年春节刚过,他被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他表示服判,不上诉。

      曾加兵,又名曾小兵,是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幸福村马蹄组村民,十年前(2000年)进入而立之年的他,因为打牌输了钱而想“找点钱”来弥补。2000年9月28日下午,曾加兵与郭元辉、邹金平(均已判刑)以及李泽兵(在逃,另案处理)共谋行窃后,次日凌晨1时许,四人窜到高县双河乡新农村六组村民黄晓群家,蒙面入室行窃。黄晓群被惊醒后呼救,曾加兵等人两人将其按倒在地殴打,两人翻找现金未果。后因黄晓群之子被惊醒后大声呼救,四人慌忙逃离现场。2009年12月曾家兵在浙江省桐乡市被当地警方抓获。

       2010年3月17日,高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未遂)”对被告人曾加兵提出指控,庭审中,公诉人指出被告等人入室抢劫,危害大, 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由于被告等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犯罪未能得逞,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加兵辩称自己未参加打人,也未翻找东西,只是望风,在有人发现后进屋喊其他三人快离开。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加兵只有盗窃的犯意,只是在盗窃中望风并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在本案中作用较小,不构成犯罪。

       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加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未遂,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加兵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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