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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吴律师:多少金额可够成贪污罪?贪污多少可立案?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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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对贪污罪如何进行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贪污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其中规定了四个量刑档次。处理贪污案件,贪污数额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同时也要考虑其他情节。根据本款规定,贪污数额虽在五千元以下,情节较重的,也应当定罪判刑。这里所说的“情节较重”,主要是指贪污的情节较严重,如贪污党、团费,贪污扶贫、救灾款,或者贪污后拒不退赃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贪污的数额很小,系初犯,或者在案发前退赃,有悔改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对于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本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是指因贪污犯罪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或者贪污后拒不退赃、销毁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等等。

  本条第二款是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如何计算贪污数额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以前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累计计算贪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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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我市范围内对贪污/受贿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挪用公款立案标准是1万元以上;

 

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凡有资格贪污的人相对而言都有很好的人脉资源,极少有贪官是严格按照刑法的标准定罪量刑的,因为权利掌握在法官手里.比如高县近十年左右的贪官很多是判决的缓刑,包括贪污或受贿5万元以上的人员.又比如前宜宾中级法院院长阮XX贪污/受贿一百三十多万元,不仅没有因知法犯法被重判,反而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再比如国内的贪官贪污/受贿的数额累创新高,有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人,却只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了事,大家对照一下我国关于贪污/受贿量刑的刑法,是否有被愚弄的感觉--刑法规定贪污或受贿十万元以上,情节恶劣的要被处以死刑,而贪污/受贿金额达到或超过十万几倍/十几倍/几百倍的人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难道从金额上看还不算情节特别严重吗?(还不算贪污/受贿给国家/集体造成的损失)这就是中国的现状,这就是中国的法治!

近日,酝酿修改刑法,还有取消贪污/受贿罪死刑这一说法,我真是感到好笑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9-10 21:31:0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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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0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就叫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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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提供的资料正确。

但具体案件中要根据情节、后果、主从等法定、酌定情节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请在使用本意见时慎重.本站及本律师不为答复的内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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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8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鸹哥在2010-9-10 20:35:02的发言: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咋个王县长说是28万判8年呢?中国的刑法不是兜起老百姓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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