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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偷开机动车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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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1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偷开机动车后果很严重不仅赔钱还可能坐牢 偷开机动车后果很严重

 胡育萍    
□时报记者 胡育萍 通讯员 夏剑


时报讯 在酒店住了一夜,停在酒店停车场的车怎么就不见了?原来,车是酒店保安私自开走的。而且,车还被撞坏了。
     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保安成了被告。昨天,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保安小峻(化名)提起公诉。
    20岁的小峻在杭州某大酒店当保安。去年6月8日凌晨5点多,正在值班的小峻,看到停车场里停着一辆黄色跑车。小峻一眼就喜欢上了,“尝尝开车的滋味”。酒店代客泊车的车钥匙,平时都放在一个专门的箱子里。因此,小峻轻易拿到了车子的钥匙。谁知,车子开出没多久,就在武林广场西跑道和环城北路交叉口发生了事故,车子撞上了隔离带。车里的两个安全气囊打开,右侧的前后轮爆胎。不仅如此,保险杠也擦伤,前挡风玻璃裂开。
经过保险公司的定损,车子损失为34896元。加上车子的折旧和修理期间的交通费,酒店赔偿给车主46964.8元。酒店觉得,这笔费用应由小峻来出。可就赔偿费用一事,酒店和小峻一直协商不成。于是,酒店选择了报警。
     6月30日下午,小峻在一家网吧被民警带走了。案发后,小峻的家属替他赔偿了相关费用。可是,事情还不能就此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解释,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但检察机关审查此案后认为,本案造成车辆损失超过20000元,数额巨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小峻的刑事责任,所以对其提起公诉。
 
偷开他人机动车是否违法

  [案例]顾某购买私家车后,朋友何某经常以种种理由借去过车瘾,而且还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归还,以致影响到顾某的正常使用,后来何某来借车时,顾某均以自己要用为由加以拒绝。可没想到,何某见软的不行就来硬的,好几次趁顾某不在时偷偷地把他的车开走。顾某找他理论,他竟然说:“我又不是偷你的车,只是用用而已,这有什么关系?”顾某只好警告何某再不打招呼就悄悄开走的话就报案,可何某仍然我行我素。无奈之下,顾某报了案。公安机关在查清上述事实后,对何某处 10日拘留,并处600元的罚款。

  [说法]由于偷开他人车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与偷盗他人机动车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这种行为也会给公民的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甚至造成损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偷开者要受到一定的治安行政处罚。该法第6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偷开他人机动车的;(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此案中,何某屡教不改,偷开次数多,应属于情节严重,故公安机关对他的治安处罚是正确的、适当的。

  应当特别提醒的是:偷开他人机动车辆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在一定情况下还会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条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http://bbs.voc.com.cn/topic-1415988-1-1.html


少女偷开机动车撞伤路人 法院调解维护受害人权益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64   更新时间:2010年04月21日
     近期,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是一名18岁的少女。2009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与其朋友几人在饭店吃饭,被告在其朋友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朋友的车辆开出,在行至一路口时将骑自行车的原告撞伤。该起交通事故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如果判决结案,原告实际上得不到赔偿,其权益得不到维护。在法官耐心调解下,被告的朋友愿意为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也同意,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向双方送达了调解书。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从现实出发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http://www.hlbrcourt.gov.cn/Html/jicengkuaixun/943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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