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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借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何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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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检察官说法:借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何要还?

     2007年5月23日,王某为做生意,向其好友张某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得现金5万元整”并口头承诺手头宽余时及时归还。其后,张某碍于朋友情面一直未向王某索要。2008年8月20日,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王某7日内还款,王某以没钱为由拖着不还。2010年8月19日,张某将王某告上法庭。2010年10月25日,法院判决王某立即归还5万元本金并支付自2008年8月20日至判决生效日期间5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王某认为自己向张某借款是事实,但张某起诉时离借款时间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自己在庭上也为此年提出了抗辩,张某也失去胜诉权,法院判决张某胜诉是错误的。2010年12月王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申放,要求检察机关对本案依法抗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的签订日不能等同于诉讼时效的起点。诉讼时效的起点取决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只有确定了未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才能准确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本案法院判决并无错误,王某应当服判息诉。

       一方面,合同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起诉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既存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成本,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但诉讼中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或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诉讼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对于合同而言,合同明确约定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的即构成违约,债权人据此可以确切知道自己的权利已受到侵害的间,故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另一方面,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起算日。实践中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争论较大。为解决这一难题,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指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依照该方法仍无法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约定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日起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尽管本案合同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由于王某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因此应当支付违约金(5万元本金自2008年8月20日至判决生效日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检察官在此提醒:虽然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这并不意味着诉讼时效可以无限期延长。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20年是民事权利最长的保护期限。同时诉讼还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债务人应当信守合同,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及时履行应尽义务。若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一定要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否则可能在道义和法律上都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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