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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一律免死条件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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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贪官一律免死条件不成熟

2011年07月20日08:49南方网社论
字号:T|T

社论

原题:先行废除职务犯罪死刑的条件远未成熟

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因严重职务犯罪于19日上午被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谈及这两起案件时指出,两罪犯都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审批等行政权力违规操作,为自己攫取巨额私利,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城市开发建设领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发言人同时表示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许迈永、姜人杰案的“典型性”,不仅在于它们都发生在城市开发建设领域,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紧密相联,其实也因为两罪犯走上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同一归宿。职务犯罪者如恒河沙数,可以归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也指不胜屈,但对这一类犯罪分子使用死刑,却并不多见。这次最高法召开的是专门介绍惩治职务犯罪的新闻发布会,在谈及“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的案例时,也不过举出了湖南省郴州市委原副书记、市纪委原书记曾锦春受贿3151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952万余元,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2226万元,均被判处死刑的两个例子而已。

可以认为,最高法借许迈永、姜人杰两案,之所以会有“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的表态,正是鉴于以往司法实践中对严重职务犯罪量刑往往畸轻,特别是基本不使用死刑,由此生出很多恶果的窘境,而不得不于当下作出一些调适和矫正。

剥夺生命权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随着人类理念的进步,其残酷、不人道的一面正日渐为人们所认识。从“少杀”、“慎杀”逐步过渡到“不杀”,堪称世界潮流。

理论上的大势所趋,回到现实,却是众说纷纭、难以定案的死刑存废的巨大争论。如何认识这种争论?一方面,应该承认民众的既定观念是废除死刑的一定障碍,而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与官员职务犯罪日益猖獗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民众普遍而深刻的一种制约无力感。当面对这种现实痛感无可奈何之际,剥夺贪官污吏们的生命理所当然就成了民众最后的期盼。因此,在多种情绪交叉之下,当下多数民众支持对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官员直接处以死刑,也许并不表示生性的残忍和野蛮,而很可能是由于除此之外,他们似乎一时很难找到彰显正义的方式。

明了以上语境,部分“废死”论者所持的“先从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开始”的论调的危害性也就显而易见了。这些人士高调宣扬,要废除死刑,可以先从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开始;一时难以废除死刑,也应该不对经济犯罪判处死刑。“非暴力犯罪不适用死刑是先进国家的通例”则是其主要论据,但挥舞这一论据的人们似乎忘了,在这些国家权力所受掣肘之多,预防职务犯罪机制之严密到了什么样的地步。

即使是赞成最终废除死刑的人也大多承认,中国目前还不具备马上“废死”的条件,那么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先行废除职务犯罪死刑的条件是否具备了呢?举目四顾,只能说这一条件更远未成熟。条件远未成熟却硬性施行,“先从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开始论”有向“官员特权论”滑行的危险,既可能对遏制官员贪腐造成负面影响,更会诱发社会的不公正之感。古代传统社会有“窃国”与“窃钩”的对比,这种记忆怎能被唤回呢?

最高法表态“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仍然没忘“依法”二字,这意味着哪怕打击贪腐也不能丢掉程序正义,忘却“少杀”、“慎杀”的原则,而这样的原则只能从统一的量刑上体现出来,什么样的罪犯适用“杀”或“不杀”,应有清晰的标准,此乃最高法职责所系。而官员贪腐所反映的社会不公问题则是司法机关无法掌控的,任何一个主张先行废除职务犯罪死刑的人,都应该先致力于从制度和执行层面慢慢消除这种不公,也只有这样,你的主张才可能被民众所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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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少[一律].杀.杀.杀.杀.杀.杀.杀.杀.杀..........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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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太多,杀的完吗?不贪,不为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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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官官相护呢?什么叫兔死狐悲?天天喊废除贪官死刑的人.也可能因贪污面临判死刑.所以他现在肯定极力要求废死刑.由其废当官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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