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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怎么那么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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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死刑)”;而《刑法》第360条又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两条自相矛盾的规定。
     14岁以下的幼女懵懵懂懂,也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在遭遇不幸或诱骗后成了“妓女”,本身就是这个国家的耻辱,而我们的法律竟然承认了这是“妓女”的“卖淫行为”,还对本已触犯强奸罪的“嫖客们”减轻量刑。
      要让人相信法律,立法起码不能犯傻,为了中国的儿童,这样的恶法还是早点修改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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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懂不起不要乱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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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依有据,你才懂球不起!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12-23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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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3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10KV 发表于 2011-12-23 10:41
懂不起不要乱求说

有依有据,你才懂球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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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是献给联合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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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并非减轻量刑,反而是加重,如果只是一般的嫖娼,顶多拘留十五天,

你只是把强奸判无期或死刑 看作对比   觉得减轻了。

人都会犯错,嫖客也是人,得到应有的处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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