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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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死刑)”;而《刑法》第360条又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两条自相矛盾的规定。
14岁以下的幼女懵懵懂懂,也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在遭遇不幸或诱骗后成了“妓女”,本身就是这个国家的耻辱,而我们的法律竟然承认了这是“妓女”的“卖淫行为”,还对本已触犯强奸罪的“嫖客们”减轻量刑。
要让人相信法律,立法起码不能犯傻,为了中国的儿童,这样的恶法还是早点修改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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