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我们的发票用完了,下次您来时再给补上吧!”不少消费者在索取发票时都遇到过这样的回应。另一些商家则采取“小恩小惠”的策略,不开发票就可以享受折扣、赠送优惠券,或者免去账单零头……为了不开发票,商家们的婉拒理由可谓花样百出。 请根据商家拒开发票的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解答: 首先,商家不开具发票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发票是经营者申报纳税的依据,是税务机关对经营者进行监管的一种手段和措施,因此,提供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还应当注意发票上记载的内容与自己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在项目、支付的金额、日期、印章等各方面是否相符,《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经营者如拒绝提供发票,或发票内容没有按照法定要求开具,或提供其他经营者的发票代替等情形,都属于违法行为,按照《办法》第三十五、三十七条等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弄虚作假,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最高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要求提供发票不仅是消费者权利,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要求经营者提供发票是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益,多数消费者都知道,但或许大家不知道,要求经营者提供发票还是消费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发票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发票,这也是对经营者依法纳税的一种监督措施,是税务机关监督的一种有效补充措施。 第三,发票是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书面依据。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一行为本身,实际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买卖或服务合同关系,发票实际可以起到合同的证明作用,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关系的成立和履行,一旦发生纠纷时,发票就就可以起到证据作用,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养成索取发票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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