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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亮点(网购七天无条件退货,公益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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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8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亮点解读http://www.machine.hc360.com2014年03月15日20:40 来源:法律快车[url=]T[/url]|[url=]T[/url]

慧聪机械工业网
    201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一: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提示:这里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是7天,很多网友会问,那这7天是如何计算的呢?这个要特别注意了,7天是包括了周六日的,并不是我们常说的“工作日”,但是“7天退货期”遇法定节假日可后延一天。从新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新消法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对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的这种“后悔权”做了小小的补充,就是防止有人滥用这限权利。

新消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专门对一些大型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设立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以向卖家要求赔偿,而作为第三方的网络交易平台,对其的受损事实也不能坐视不,所以在这方面新消法也做出了明确的条文规定,多提供了消费者一条保障渠道。

201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三: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新消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五十六条第九款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提示:目前网络信息是用海量来形容,滥用个人信息数据的情况也是日益严重的,那在当前这种情形之下,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这也是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亮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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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8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呀,,,您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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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8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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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起来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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